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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道杂物起火致人伤残 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林 培

  基本案情

  原告:瑞某

  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企业

  瑞某、王某均居住在某小区,该小区属于老旧小区,没有电梯,每层住户较多,楼梯是惟一的通行通道。

  王某住在2层,长期将其捡拾的废旧纸壳等杂物堆放在楼道内。某日晚间,王某堆放在楼道内的杂物燃烧引发火灾,住在4层的瑞某在下楼逃生过程中被王某堆放的杂物挡住了惟一的逃生通道。火灾产生的大量浓烟、灼热气流,导致瑞某被熏倒、烧伤。

  经医院鉴定,瑞某伤势严重,其双手功能完全丧失,左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即使安装假肢也无法恢复正常功能。同时,瑞某的面部体表也有伤痕。

  瑞某向王某及某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因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瑞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与某物业服务企业共同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000余万元。

  焦点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楼道内堆放易燃物品,某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管理中未及时发现该隐患,导致在遇到火种时发生火灾。因无法确认火种的遗留人即具体侵权人,王某及某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瑞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王某及某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瑞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假肢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3万余元。

  王某及某物业服务企业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某物业服务企业表示,因涉及物权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权力清理业主堆放在公共区域内的杂物。但他们曾多次口头制止王某的捡拾行为,并在楼道内张贴禁烟通告,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但法院查明,按照某物业服务企业自行制定的《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纠正、排除;无法纠正、排除的,应向消防机构报告。本案中,某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火灾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更未纠正、排除,也未向有关机关报告。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火灾的发生是堆放易燃物品与遗留火种相结合的后果,在火种遗留人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王某的过错程度综合评判,确定王某对本次火灾事故的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物业服务企业虽辩称曾对王某拾荒行为进行过多次劝说,但作为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其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只做到这种程度是远远不够的。

  二审法院认定,导致瑞某受伤的直接责任人是王某和火种遗留人,但某物业服务企业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当对王某及火种遗留人的侵权行为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除了在瑞某住院抢救期间,王某已经支付的6万元医药费和某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支付的44万元以外,王某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瑞某赔偿合计633万余元的各项费用及损失的70%,即443万余元,某物业服务企业在判决生效10日内对瑞某合计633万余元的各项费用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提示

  楼道属于公共场所,是居民日常出行的重要通道,私自将杂物堆放在楼道内,将影响居民的进出通行和整体环境,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当发生地震、火灾等灾害的时候,占用逃生通道,将严重影响他人逃生。

  在日常生活中,也经常因为一些居民在楼道内放置花盆、木箱等,发生居民被绊倒摔伤、衣服刮破、身体刮伤等事故。

  在楼道堆放可燃性物品无疑将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不仅增加了火灾的发生几率,更增加了人员撤离的难度,也会给消防人员造成阻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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