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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

  为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近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出台《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明确,房屋出售并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或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十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或者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向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并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建设单位拒不协助成立业主大会将被记入信用档案。业主可以向物业管理部门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报告,由街道办事处将核实情况书面抄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规则》明确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业主大会由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履行相应的义务。

  《规则》明确了业主大会应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内容,同时,明确业主可在线上表决平台进行投票,票选信息留存五年以上。

  对小区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益,《规则》提出,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益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也可以以合同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经营。

  利用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益应当优先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并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此外,物业服务区域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0%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20%以上的业主对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益情况提出书面异议的、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作出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益进行审计,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江 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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