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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租赁等领域不公平条款需要防范
- 时间:2022-10-17 09:50
- 来源:中国建设报
□ 赵文君
聚焦商品房买卖、租赁、装修、物业服务等领域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中国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
有的条款完全免除定金责任,例如,“在未签署正式预售协议前,若因出售方原因致使不能出售时,出售方不受任何约定约束,只需退还定金而不必附加利息或赔偿。”这完全规避了经营者不履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广告宣传内容不符时,有的条款用“宣传视为要约邀请”规避责任。例如,“买受人在现场看到的样板房、宣传资料、楼盘广告等仅作为要约邀请,不作为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合同依据,概以本合同内容为准。”销售手册、楼盘模型、样板房等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都会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影响。当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要约时,即使未写入合同,开发商也应履行相关义务,如未按约履行则构成违约。
消费者通过中介机构租房,有的条款限制消费者在租赁期满后与房屋所有人直接交易。例如,“自租赁期满合同终止后3个月内,甲方(承租人)不得与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自行成交,否则应向乙方(中介机构)交付月租金的200%作为赔偿。”实际上,租赁期满合同终止后,消费者有权自行与房屋所有人直接协商再次订立租赁合同,中介机构无权限制,更无权要求消费者支付报酬、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在装修过程中,因施工造成质量问题后,往往需要拆除部分或全部原装修材料重新施工。有的条款将材料费转嫁给消费者,例如,“装修施工期间属于甲方(消费者)购买材料由乙方(装修公司)施工的项目,如有因乙方施工造成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保修期间的人工费用,材料由甲方负责。”这减轻了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
有的条款将预付款视为定金或违约金,经营者单方规定消费者解除合同时,不退已支付预付款或将所交货款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经营者。实际上,预付款不是法律概念上的定金,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
物业管理区域包括小区内的公用设施和场地,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等水、电费用,应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有的物业服务企业却在合同条款中让业主额外分摊。还有的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业主的车位费、管理费,却在合同条款中规避承担民事责任。实际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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