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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法治温度”送进千家万户

  随着气温逐渐降低,供暖问题再次成为了各界关注的焦点话题。冬季供暖涉及千家万户,既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关键民心工程。进入供暖季以来,各地纷纷出台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为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促进供热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法律遵循,把“法治温度”送进千家万户。

  本报记者 林 培

  《晋中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

  明确多方职责 维护共同权益

  山西省晋中市集中供热事业近年来得到快速发展,供热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不断提高。《晋中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的出台将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和供热企业合法利益、保障安全稳定供热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对于城市供热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供热管理、用热管理、设施维护和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范。

  在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方面,规定城市集中供热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部门职责。

  在科学规划统筹管理方面,对合理布局、规范入网、避免重复开挖等作出规定。

  在打造高标准服务管理体系方面,条例规定了集中供热时间和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标准,并明确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气象情况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迟停热。推行供热合同文本,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条款,为用户购买供热服务提供安全保障。严格限制停业行为,对供热企业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应急接管,充分发挥政府在民生保障中的兜底作用。

  在保障用户合理用热方面,针对晋中市供用热纠纷及管理难点,不仅对新用户申请用热、用户暂停用热等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还明确供热企业应按照供热标准供热,供热不达标应采取措施及时改进,采取措施后仍未达标的,应按合同约定退还热费。

  在设定法律责任方面,条例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结合晋中市供热实际情况,专设法律责任章节,就违反条例的部分禁止性规定设定了相应处罚。

  《德州市供热条例》

  规定时间标准 鼓励智慧供热

  为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山东省德州市出台《德州市供热条例》。条例从德州市供热实际出发,针对规划与建设、供热与用热、设施维护与保护、服务与争议处理、监督管理等进行制度设计,对供热时间、供热标准、计费方式、小区用热申请、退费标准等群众关心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供热时间,条例规定德州市采暖供热期为每年的11月10日至次年的3月20日,相较此前的规定延长了10天。同时,条例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情况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时间。

  关于供热标准,条例结合德州市供热实际情况,参考其他地区供热标准,规定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热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

  关于计费方式,条例依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对计费方式作出规定,明确热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同时,对供热面积设置授权性规定,提出供热面积计算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关于用热申请率,条例规定住宅小区单栋建筑申请用热户数达到4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符合新建住宅集中交房之日起两个采暖供热期内,建设单位向供热企业补足缺口户数的基本热价的或者供热用热双方对供热温度、供热时间和交费金额等协商后达成一致的;符合上述情形之一,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关于测温和退费,条例对测温时间、测温方法进行细化规定。供热用热双方对测温结果存在争议的,条例也明确了解决途径。

  条例要求积极发展智慧供热,加快智慧供热系统建设,提高供热用热的智能化水平。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节能减排降耗。

  《吴忠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确定义务责任 建立保障体系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保障供热安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出台《吴忠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办法提出,城市供热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权责统一、公众利益优先、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环保节能的原则,充分利用热力资源,推广运用智慧供热系统技术,推广实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鼓励开发和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天然气、生物质、地热能等清洁能源供热。

  办法明确了供热单位的义务,要求供热单位不得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确需 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前6个月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期间内,热源企业应当保证供热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质量要求,不得随意变动供热参数,保证热网运行安全、平稳;设备出现突发故障,不能满足供热单位调度参数指令时,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抢修恢复正常供热。

  办法强调了热用户的责任,指出热用户不得擅自接通供热管道用热、开 阀用热、私自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不得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或者改变供热设计采暖方式,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装置;不得擅自增加供热面积、改动供热管线、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不得擅自安装、修改、更换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办法明确,如果因为热用户损害供热设施导致室温不达标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办法要求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组织指挥系统和保障体系。明确热源企业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并定期进行演练。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或者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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