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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安装充电桩 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

  本报记者 林 培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

  被告:某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郭某在小区购买了一个地下车位。郭某购置新能源汽车后,想在自己的产权车位上安装充电桩,需要某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其办理申请安装手续。但某物业服务企业以小区建设规划不含充电桩及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在郭某的申请材料上盖章,导致郭某无法安装充电桩。

  经多次协商无果,郭某将某物业服务企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其办理充电桩安装手续。

  焦点问题

  业主想在自己的产权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该配合其办理相关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新能源汽车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充电桩是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国家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规范了用户、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郭某作为小区业主,与某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郭某欲在自己产权车位安装充电桩,某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

  虽然某物业服务企业辩称小区建设规划不含充电桩,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但这些均不是某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配合郭某安装充电桩的正当理由。某物业服务企业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案涉车位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且物业服务企业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只是安装充电桩的环节之一,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放松或放弃管理职责。

  据此,法院判令某物业服务企业协助郭某办理充电桩安装手续。

  案件提示

  法官提示,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因物业服务企业以小区建设规划不含充电桩及存在安全隐患等为由推卸责任、拒绝业主在小区内安装充电桩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在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上发挥着日益突出的作用。新能源汽车对于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意义重大。

  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业主在产权车位安装充电桩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国家新能源产业发展方向,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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