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建设行业信息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房地产>>政策法规>>

徐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 徐金宣
 

  江苏省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着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全面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有力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日前,中心发布4起住房公积金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单位不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被行政处罚

  职工田某称工作期间单位未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立案后,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为田某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但该单位一直未履行。

  因该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中心向该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2万元。该单位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二:签署放弃住房公积金承诺书不能免除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职工王某称徐州某文艺培训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要求单位补缴2020年8月至2022年1月的住房公积金。立案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以职工签署过放弃住房公积金承诺书、单位经营困难为由拒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中心向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介绍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强制性,同时告知若单位经营困难可按程序申请降比或缓交,最终该单位同意开户并将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足额补缴到位。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案例三: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是单位在职职工

  职工张某称徐州某制造公司未为其缴纳2001年4月至2005年7月住房公积金;2005年8月至2014年2月少缴纳住房公积金。经立案调查,张某2001年4月至2008年12月未到岗上班,2009年1月办理内退。

  根据相关规定,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范围是本单位的在职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因张某自认未实际在岗工作,不属于在职职工,故中心对张某的投诉不予支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案例四:单位不得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

  职工晏某称徐州某职业学校欠缴其2001年9月至2015年11月的住房公积金。晏某自2001年9月起在该校工作,2017年8月该校为晏某补缴2015年11月至2017年8月的住房公积金,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按月汇缴。

  据中心调查,该校欠缴的期间范围为2001年10月至2015年10月,中心依法向该校送达《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2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品牌推荐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