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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的续约问题

  本报记者 林 培
 

  基本案情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期限为3年。合同期满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将续聘或解聘某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通知某物业服务企业,且没有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某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服务。在某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服务期间,业主张某欠交物业服务费。某物业服务企业向法院诉请张某交纳物业服务费。张某认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未及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够视为自动续约,故其拒绝交纳合同期满后的物业服务费。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该合同约定的3年期限虽已届满,但某物业服务企业继续在该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工作,业主委员会没有将续聘或解聘的意见通知某物业服务企业,且没有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可视为上述合同已自动延续。某物业服务企业对涉案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行为,业主张某获得了某物业服务企业为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张某作为接受物业服务的一方,应交纳相关费用。

  要点提示

  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自动续约的情形,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符合此种情形的,合同自动续约。如果合同未对自动续约作出约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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