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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近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加强和规范维修资金管理,提升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水平。

  意见指出,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按照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业主大会应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明确维修资金续交、使用及监督程序等并选定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

  完善交存机制。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应按业主房屋门号设立分户账并登记房屋门户号、建筑面积、业主姓名、联系方式、小区地址等信息。建设单位代缴维修资金的,应同步将业主交存维修资金信息报送专户管理银行。维修资金专户应当设立公共账户分账,用于储存公共收益划转的维修资金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转入的其他资金。其中,划转公共收益用于交存维修资金,具体交存比例由业主大会决定。

  推广使用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以物业管理区域为核算单位,按幢建账、核算到户,建立业主分户明细账,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存储和查询等环节进行管理。专户管理银行要依托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办理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相关业务,建立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优化使用环节。优化维修资金使用流程、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审核时限,利用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方便业主使用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应提交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及业主表决和公示情况、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进度证明、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

  (王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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