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房地产>>责任监管>>
北京:住房租赁企业预收房租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
- 时间:2021-02-05 10:01
- 来源:建设行业信息网
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场监管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限制租赁企业“资金池”,严禁“长收短付”,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付租金的周期应当匹配。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
新规适用于住房租赁企业分散承租他人住房,再出租给承租人居住,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活动,即通常所说的“长租公寓”。该《通知》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
(责编:李霞)
上一篇:北京筛查个人信贷资金违规进楼市
下一篇:房地产调控升级 一线城市热度或难以持续
友情链接
-
| 中国建筑
| 中国建筑电气
| 中国铁建
| 第一商用汽车
| 中国建筑新闻
| 数字化企业
| 中国施工企业
| 中国项目招标
| 中国建筑装饰
| 中工网
| 山西建筑考试
| 陕西市政网
| 建筑材料价格
| 建筑施工
| 中国交建
| 中国地板网
| 家居中国
| 中国装饰网
| 工程机械在线网
| 中国美丽乡村
| 城市交通
| 贯球律师事务所
| 我的建筑
| 中国路桥网
| 微信排行榜
| 绿建之窗
| 鲁班大学
| 一览路桥网
| 中机经网
| 中铁股份
| 星播网
| 新型建材
| 建设发展
| 中国电建
| 光明网
| 机惠网
| 住建部
| 冶金工业
| 中国木业
| 云展联盟
| 中国城镇
| 中国名企排行
| 河姆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