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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租赁企业预收房租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

  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场监管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限制租赁企业“资金池”,严禁“长收短付”,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付租金的周期应当匹配。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

  新规适用于住房租赁企业分散承租他人住房,再出租给承租人居住,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活动,即通常所说的“长租公寓”。该《通知》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

(责编: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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