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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迟交房 经交涉业主获赔
- 时间:2013-12-06 09:01
- 来源:城市快报
买期房,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交房,而是延期一年零九个月。业主不愿意吃哑巴亏,希望开发商给个说法。但几经交涉,开发商只同意用物业费抵违约金,业主李先生不予认可,因为此前双方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利息远高于这个赔偿方案。求助到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为李先生设计了索赔思路,最终李先生获赔11万余元。
市民李先生与开发商的买房合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开发商如未按合同约定日期交房,李先生有权追究已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开发商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对于这个约定,李先生并没有计算,一方面他无暇了解银行同期利率,对金融知识了解甚少的他也不愿意了解,另一方面,他也觉得自己去算麻烦,不妨委托给自己信任的律师。这是一种常见心理。不少关于违约金索赔案中的当事人都是类似想法。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过高或过低均可请求法庭予以调整。安刚律师将此规定向李先生介绍之后,李先生对律师称:“打下10万元,我就知足了。”安刚律师本着为当事人考虑的初衷,为李先生设计了索赔思路,即利息及违约金从合同约定到起诉当天计算。虽然起诉时,距离实际交房已经过了两个月,但安刚律师经查询得知,开发商一直未获得商品房准入证。按照规定,李先生本来可以拒绝入住或接房。
法庭上,开发商承认延迟交房的事实,但提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希望法院酌情降低违约金赔付。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可以请求法庭予以减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低的,可以请求法庭予以增加。最终,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确系过高,予以减少,酌情考虑违约金按已付利息的30%计算。计算日期也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实际入住时止。综上做出如上判决。李先生认为公允,同时对律师工作表示满意。
律师点评
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提醒购房市民,按照相关规定,如果商品房没有准入证,业主可以拒绝入住或者退房。“本案中,直到开庭时,涉案准入证也没下来,法院经研究,将入住时间视为违约金截止日期。对此,因为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各基层法院实体判决各有不同。因此,提醒购买人,出于在违约金索赔中更加主动,还是以拒绝入住为上策。”
责任编辑: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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