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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实施物业管理新规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关于修改〈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新修改的《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细化了相关部门和属地的管理职责,强化共有收益监督等,推动解决当前物业管理领域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

  规定明确了各方职责,特别强调了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属地管理职责,明确了乡镇街道在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召开、出具备案证明、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等方面的职责,并规定了村(居)委会在物业管理工作中依法予以协助、配合的职责。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小区公共收益不透明问题,规定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公示、告知共有部分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同时明确,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获取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新旧企业交替引发纠纷、旧企业不退场的现象并不鲜见。针对物业服务企业“退而不交”的老大难问题,规定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或者有关单位清理债权债务,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及有关资料、设施、设备。

  根据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制度。业主委员会根据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制度,可以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此举完善了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制度,让应急维修有了更便捷的渠道。

  对于物业管理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规定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条款,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所需文件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对于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建设单位,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规定还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事务,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并向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违反本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备案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报送备案;逾期不报送备案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闽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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