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建设行业信息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房地产>>责任监管>>

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规则适用指引发布

  近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并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保障性租赁住房(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4号——保障性租赁住房(试行)》(以下统一简称《指引》),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发行基础设施REITs进行规范和引导。《指引》主要包括业务参与机构与基础设施项目、回收资金使用与监管、运营管理与信息披露等三方面内容。

  在业务参与机构与基础设施项目方面,原始权益人应当为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的独立法人主体,不得开展商品住宅和商业地产开发业务,不得以租赁住房等名义,为非租赁住房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变相融资,或者变相规避房地产调控要求。原始权益人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业务范围涉及商品住宅和商业地产开发的,原始权益人应当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与商品住宅和商业地产开发业务有效隔离,保持相对独立。

  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权属清晰、运营模式成熟、具有可持续的市场化收益,并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配租对象、租金标准等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运营时间不满3年的,项目应当满足基础设施基金上市要求、符合市场预期、确保风险可控,且已能够实现长期稳定的收益。

  在回收资金使用与监管方面,为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域投融资良性循环,《指引》明确因特殊原因导致回收资金投资计划无法正常执行,确需变更回收资金用途的,原始权益人应当向本所提交回收资金投向变更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确认符合回收资金投向要求并披露临时报告。

  为防范回收资金进入非租赁住房等房地产开发领域,对于原始权益人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的业务范围涉及商品住宅和商业地产开发的,要求原始权益人应当建立并落实回收资金管理制度,对回收资金严格实行闭环管理。同时,明确回收资金投资的新项目通过子公司或者其他关联方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者其他关联方也应当遵守原始权益人相关回收资金管理制度。

  在运营管理与信息披露方面,《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和运营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制定适宜的运营管理机制,提高运营效率,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域运营管理专业化。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REITs特征,明确招募说明书除常规披露事项外,还应当披露原始权益人业务独立性情况、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依据和历史运营数据,以及回收资金使用安排等。

  江 程




品牌推荐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