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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基层治理 鼓励数字赋能

  □ 杨致远

  新修订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近日正式发布,重点针对物业管理实践中较为突出、急需地方立法解决而上位法未明确的问题作了规定,亮点多多。

  将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在监督管理职责中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制度,统筹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活动纳入基层治理工作,根据需要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等制度,落实人员、经费,履行各项职责。

  此外,在多个具体条款中充分落实街道(乡镇)、社区对物业管理活动尤其是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指导监督职能,推动物业管理工作从行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真正融入基层治理格局。

  建立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鼓励运用新技术、新方法,发挥公共数据平台作用,提升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在监督管理职责中明确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维护本市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以及建立业主电子投票系统并免费提供给业主投票使用。在多个具体条款中明确数字化、信息化措施的运用。例如,规定业主投票一般应当采用电子方式,但是业主要求提供纸质方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供;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上填报公开规定信息等。

  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信息公开要求。在总则中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以及街道(乡镇)、社区向业主公开信息义务的基本履行要求;在多个具体条款中专门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的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形式等具体要求,并与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的使用紧密结合,切实保障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

  创新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明确街道(乡镇)在五种情形下应当及时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并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创新设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替代了原业主大会筹备组、业委会换届工作组的职责,形成了统一的组织形式。同时,填补了实际情形中业主自我管理空白,比如,新建成交付的物业项目,因交付率未达到规定尚不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前开展业主自我管理,加强对物业服务的监督。

  规范业主共有收入的管理使用。明确小区业主共有收入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两种情形下,开设专门账户、公开收支情况以及委托专业机构审计的相关要求。明确共有收入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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