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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推行“先验房后收房、收房即拿证”制度

  对于购房人来说,房屋质量和登记办证是购房人最关心的两个问题,然而在期房交易中,买了房却收了“问题房”、收了房却办不了证的问题时有发生。如何提升住宅交付质量、确保如期登记办证呢?

  近日,湖北省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相关部门发布通知,在全市新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中推行“购房人先验房后收房、收房即拿证”制度,从制度上切实维护购房人“收房”和“拿证”两大核心利益。

  推行购房人“先验房后收房”制度是让购房人从买房到收房,通过“质量信息公示、分户验收、业主查验”等环节,全过程了解房屋质量状况。新政策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预售的房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对落实“先验房后收房”制度承担策划组织、闭环整改和安全保障责任,施工、监理和前期物业服务单位要积极配合。

  “先验房后收房”制度主要分三步实施: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进度、分批次公示住宅工程质量信息,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可以制作成二维码等形式,便于购房人通过手机扫码等方式查看;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每户住宅进行分户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三是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签署房屋验收交付单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购房人对其所购商品住宅进行质量查验。购房人按照自愿原则和实名登记的方式参与现场查验,并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查验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能立即维修的立即组织修复,或及时向购房人说明情况并另行约定维修时限。如有争议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方式处理。

  推行购房人“收房即拿证”制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购房人交付房屋的同时交付商品房分户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和规划条件依法开发建设,确保项目按期竣工,依法履行税费缴纳义务,为“收房即拿证”提供重要保障。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自愿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办理商品房分户不动产权证书的,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约定按期收房、按期缴税、配合办证等权利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合同双方共同委托的代办公司不得代为收取购房人缴纳的各项税费。房屋有个人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的,购房人应在核发商品房分户不动产权证书后及时办理正式抵押手续。

  鄂 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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