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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为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更好满足缴存人多元化住房需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启动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并于日前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5日。

  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住房发展阶段变化,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重点经历了从支持住房建设到支持居民个人购房,再到满足其他住房消费需求的过程,对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1999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走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当前,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提出新要求,有必要修订完善《条例》,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从缴存人住房需求看,我国城市发展正从大规模增量扩张阶段转向存量提质增效为主的阶段,人民群众住房需求总体上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住房消费支出从“购房”“租房”向“修房”“养房”拓展,缴存人在住房装修、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等方面的需求大幅增长,亟须扩大《条例》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从当前就业结构看,我国人口和就业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平台经济和新就业形态快速发展,灵活就业的新就业群体规模快速增长,有必要对《条例》缴存机制进行健全完善,支持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从群众办事便捷度看,近年来“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等改革让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便捷度持续提升,缴存人对服务体验、办理速度、材料精简等提出了更高期待。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缴存人、资金等要素跨区域流动日益频繁,对跨区域公共服务需求愈发迫切。有必要在《条例》中增加相关内容,推动住房公积金服务更便捷、更高效。

  扩大提取使用范围

  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范围是本次《条例》修订的重点。《条例》第二十四条将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由6种拓展至9种。新增的3种:一是装修自住住房不超过一定额度的,二是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三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这条极为重要。现行《条例》对提取使用采取列举方式,使用范围有限,增加这一条款,为适应缴存人不同阶段的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带来更大的灵活性和拓展性。

  主要思路

  此次修订最主要的思路,就是让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好满足缴存人不同阶段的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

  一是从“购房”“租房”拓展到“修房”“养房”,让资金用途更丰富。

  二是把广大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制度覆盖范围,让受益群体更广泛。

  三是推动互认互贷,加强数字化建设,让资金使用更便捷。

  四是强化风险管理,防范骗提骗贷,让资金运行更安全。

  重点内容

  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拓宽了使用范围。将自住住房装修、支付物业费纳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增加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作为兜底条款,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是扩大了缴存覆盖面。明确原条例规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参照条例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制定,扩大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群体。

  三是优化了资金管理机制。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职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监管。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明确其未依照条例规定督促单位按时履行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四是更加注重提升服务效能。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贷款的时限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缩短为10日内。加强住房公积金数字化能力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效能。健全住房公积金异地协同机制,推动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让缴存人异地使用更加便捷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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