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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在停车空间砌墙 执法部门可依职权拆除

  ——彭某诉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某市人民政府案
 

  基本案情

  原告:彭某

  被告: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某市人民政府

  彭某购买某商务公寓负一层7个架空层车位,并自己垒砌砖墙对车位进行围合。经调查,彭某在该处架空层车位垒砌砖墙进行围合,该行为属于未取得城乡规划部门许可擅自新建违法建设行为。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职权向原告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责令彭某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建设,继续建设的将依法拆除。原告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原告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撤销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及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在停车空间砌墙的行为未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其在没有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情况下砌筑围墙的行为违法。被诉行政行为对彭某的建设行为定性正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彭某将停车位封闭改造成停车库,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擅自改变了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彭某擅自增加建(构)筑物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城市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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