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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应如何履行维修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国建设报特推出“一典一点看”专栏,带您了解民法典中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知识点。

  【今日“一点”】租赁 维修 义务

  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租赁物损坏的情况。此时,出租人应如何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呢?本期小编就带您一起在民法典中看看这“一点”。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条文释义】

  出租人的维修义务:出租人负有保持租赁物适于使用、收益状态的义务,在租赁物存在瑕疵或被毁损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承担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可以由出租人主动作出,也可以由承租人提出。

  承租人请求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的,以租赁物有维修的必要及维修的可能为要件。

  租赁物有维修的必要指租赁物发生毁损等情况,如不维修将致使承租人对租赁物不能为使用、收益或不能圆满地为使用、收益,如出租的房屋因时日长久,遇雨渗漏,承租人无法居住等情形。并非一切与交付时不一致的状态都有维修的必要,租赁物虽有瑕疵,但不妨碍使用、收益的,则无维修的必要。

  租赁物是否具有维修的可能,不仅应以物理上或技术上是否可能作为判断标准,还应以社会一般观念或经济上的意义加以决定。

  维修不能:事实上不能维修;虽能维修,但维修已不能使租赁物恢复至适用于合同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虽能维修,但维修本身耗费过巨,而效果显然不足以弥补维修费用;维修无异于新造或重大改造等情形,均可视为维修不能。

  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任凭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承租人可依据本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合同并请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责编: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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