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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

  近日,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全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将从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意见,公共收益指利用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分(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租赁等活动,所产生的收入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成本费用后获得的收益。其来源一般包括依法利用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进行租赁或者经营产生的收入;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公共场地停放车辆产生的收入等9项。

  意见还明确了公共收益归属,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同时,对公共收益经营管理、公共收益账目管理、公共收益用途、公共收益使用程序、公共收益公示管理、公共收益移交等条款均作出具体规定。

  意见提出,公共收益一般可以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电梯、照明、消防、监控、水泵、防雷装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绿地、道路、屋顶、外墙等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费用;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鉴定、财务审计、招标代理等费用;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体检费用等9种情形。

  (王纪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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