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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新规

  新版《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配套实施细则同步印发,进一步细化资金交存、管理、使用全流程要求,保障政策平稳落地。

  细则划定维修资金首期交存范围: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产权调换安置房、全额集资建房等有两名及以上业主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须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间、设备架空层、非机动车车库(棚)等服务全体业主的配套房屋、构筑物,不用交存维修资金。

  交存标准分区划定:天府新区、东部新区、高新区及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龙泉驿、青白江、新都、温江、双流、郫都、新津15个区,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1100元/平方米;简阳、都江堰、彭州、邛崃、崇州、金堂、大邑、蒲江8个县(市)标准为720元/平方米。其中简阳市、成都东部新区,按照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取得时间执行过渡标准。细则实施前已经缴纳部分首期维修资金的,仍按原有标准执行。

  资金分摊管理方面,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单列账分摊,信息清晰、分户资料完整的将主动完成分摊;权属、分摊范围难以厘清的,可由业委会(物管会)、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实后再分摊。若小区由业主大会决定资金自管,专户管理银行可按协议安排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代理记账服务。

  在资金使用上,维修资金分为正常使用、紧急使用两类,分类设定申请主体与流程。紧急使用可由业委会发起申请,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由居(村)委会代为申请。正常使用需满足表决要求:分摊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且经参与表决业主中面积、人数双过半同意。政策鼓励业主通过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开展电子投票,简化表决流程。

  李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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