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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住房租赁企业收取租金纳入监管

  近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等5部门发布《北京市住房租赁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暂行办法》,将承租他人住房从事转租的住房租赁企业收取的租金纳入监管,承租人可通过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编号等信息查询账户余额。该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主要面向北京市范围内承租他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在押金方面,应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押金支付时间、金额存入用于押金托管的账户;在租金方面,单次收取租金数额超过3个月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金额存入用于租金监管的账户。其中3个月租金部分在1日内划转至住房租赁企业账户,其余租金按月划转,每次划转金额为1个月租金和同期利息。

  为保障押金、租金安全,兼顾资金使用效率,办法要求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企业应当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押金、租金退还意见,明确是否扣除押金或租金以及拟扣除费用明细。承租人同意退还意见的,押金、租金按退还意见退还;承租人不同意的,可通过协商、调解、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

  如何选定银行开立用于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账户?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北京监管局,综合银行管理能力、服务效率等因素,经公开招标选定银行。

  办法还明确,承租人可以在监管系统和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中,通过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编号等信息查询本人在用于押金托管、租金监管的账户内余额。同时,为加强执法监管,对于日常监管发现未履行押金托管与租金监管或存在经营风险的,可以暂停向住房租赁企业拨付租金监管账户内的资金,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部门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拨付。

  (郭宇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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