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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合法但有风险(3)



  支持保障房建设的前提:保证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安全

  但是,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至少应该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住房公积金必须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公积金住房贷款的前提下,才能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

  目前出现的因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造成某些地区公积金不能满足职工住房贷款需要的问题,必须得到抑制。事实上,这也正是2009年试点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实施意见,试点城市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才能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而且还要适度控制用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规模。

  第二,必须保证贷款的安全性。

  试点实施意见的许多规定,包括要求借款人必须以在建项目、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足额抵押,不得重复抵押的规定,应该能从某种程度上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更重要的是,根据试点实施意见“二(十六)”规定,地方政府实际上对贷款本息的偿还承担了保证责任。

  管理机构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公积金管理体制亟待改革

  实际上,围绕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各种争议凸显了我 国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体 制 的 固 有 矛盾。

  我国住房公积金在管理上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条例第4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条例第12条)。但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包括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条例第26条,2 0 0 9年 的 试 点 实 施 意 见 “ 二(十五)”)。

  这种体制,既不同于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管理体制,也不同于德国的合同储蓄制度。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管理局和我国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样,负责公积金的归集、结算、使用和储蓄等,但归集的公积金除用于备付外,其结余款项的大部分不由中央公积金管理局直接投资,而是通过购买政府债券的方式交由新加坡政府投资管理公司投资,收取固定的本息,不承担政府投资局投资的风险。事实上,根据新加坡的法律,在政府公积金管理局发生亏损时,允许政府动用国家储备金弥补亏损,公民个人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损失。

  德国的住房储蓄银行则完全不同于我国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而采取公司制的经营管理体制。住房储蓄银行具有以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法人的财产,具有一套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并遵循规范的公司会计和审计制度。

  相比于新加坡和德国,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当地人民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既不是有财政支持的政府机构,又不是有自有资产的金融机构,根本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一旦贷款不能收回,所有的风险都是缴纳公积金的职工承担的。难怪人们会担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致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血本无归。

  为了打消人们的这种顾虑,建议我们学习德国的作法,把公积金管理中心改造成有自有资本、能承担责任的公司制的金融机构;或者完全让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发放贷款脱钩,通过购买政府或金融机构为保障房开发建设发行的债券支援保障房建设。

  我们可以以此为契机,对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做一个全面的反思,并进行必要的改革,最终完善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责任编辑: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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