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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合法但有风险
- 时间:2013-11-06 08:52
- 来源:经济参考报
简介:今年1- 6月,上海累计发放公积金个贷333.8亿元,同比增长115%,其中5月份单月放款72亿元,创造了公积金个贷业务开办以来的月度放款最高纪录。有专家认为,现在有公积金“沉睡”与贷款难并存的现象,归根结底在于难以全国统筹使用,创新公积金投融资功能才能更好地发挥资金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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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 6月,上海累计发放公积金个贷333.8亿元,同比增长115%,其中5月份单月放款72亿元,创造了公积金个贷业务开办以来的月度放款最高纪录。有专家认为,现在有公积金“沉睡”与贷款难并存的现象,归根结底在于难以全国统筹使用,创新公积金投融资功能才能更好地发挥资金效益。
简单地说住房公积金归职工所有,并不能真正反映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资产是一个特定目的的基金,缴纳公积金的职工作为基金的会员并不直接对基金资产享有所有权。
无论是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的初衷,还是从国际经验看,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公积金制度的应有之义。
但是,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既不是有财政支持的政府机构,又不是有自有资产的金融机构,根本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一旦贷款不能收回,所有的风险都是缴纳公积金的职工承担的。
我国应学习新加坡和德国的模式,对公积金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
住房公积金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1991年上海市借鉴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在全国率先试行,并很快在全国推广。1999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
近年来围绕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争议和讨论,引发了人们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思考。我们应从公积金的法律性质入手,讨论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问题,讨论公积金使用时应该遵循的原则,并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进行思考。
职工个人并不直接对基金资产享有所有权
依据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事实上,许多反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观点,主要理由就是这一项。
但是,简单地说住房公积金归职工所有,并不能真正反映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从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看,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是从储金的角度定义的。该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具体的规定是: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职工所在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条例第13条)。
(2)职工所在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加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条例第19条)。
(3)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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