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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合法但有风险(2)



  (4)职工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支付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房租时,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出境定居的,可以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条例第24条)。

  可见,所谓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准确地说,应该是指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归职工个人所有。从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角度分析,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之和只是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负债,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资产包括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和国家债券,只要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业务收入(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大于业务支出(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公积金管理中心就会有增值收益。

  从实践中看,大多公积金管理中心都积累了相当数额的增值收益。例如,根据东 莞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发 布 的“2012年度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公报”,2012年度,东莞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扣除支付缴存职工利息及银行归集、贷款手续费后实现增值收益2 .2831亿元,比上年增加202%。此外,公报也公示了2003年至2012年总共10年的累计实现增值收益,为7.6053亿元。这些增值收益从法律上说不直接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从理论上说,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资产,是一个特定目的的基金,缴纳公积金的职工作为基金的会员,并不直接对基金资产享有所有权。1994年颁布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就对职工对其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权利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资产做了一个区分,暂行规定第2条将住房公积金定性为一种归职工个人所有长期性住房储金,但同一条又强调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应当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符合政策和法律的要求

  “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目标。事实上,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就一直是公积金的法定用途之一。1994年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第14条就已经把“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规定在公积金的使用范围里,其后的1996年《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三”,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2002年修改后的条例的第29条都明确规定公积金增值收益可以用于建立“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从这一意义上说,2009年的《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建金〔2009〕160号)允许试点城市“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定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至少不违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

  事实上,公积金等形式的政策性住宅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是国际上的普遍作法。

  例如,新加坡能够有效地实施政府组屋计划解决大部分家庭的住房问题,就与其中央公积金制度密不可分。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管理局通过大量购买政府建设债券,为政府大规模集中建设组屋提供了稳定和低成本的资金来源,充分发挥了建设资金规模化与集中化优势。韩国政府通过发行债券筹集的国民住宅基金早期也主要用于支援公共住房建设。在巴西,1966年的社会保障计划要求雇主按雇员工资的8%将个人福利基金定期存入保障就业基金会的雇员个人账户,巴西政府再将这笔基金全部转交给巴西国家住房建设银行保管和经营;该基金已经成为巴西国家住房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和实施住房发展计划的基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正是公积金制度的应有之义。当然,为了使之有法可依,国务院应该适时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把“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列入公积金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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