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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地产 迎股民诉讼潮

 

    近日,记者从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处获悉,作为小股东诉宝安地产(000040.SZ)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小股东的代理律师,他已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证据交换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该案将于2013年4月22日上午九点半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4月22日下午两点半开庭。

  “虽然已经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证据交换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但并未看到宝安地产的答辩状,目前还不知道被告方对该案的态度。”刘国华律师告诉记者。同时,刘国华律师表示,宝安地产的虚假陈述行为已被证监会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本案的胜诉充满信心。

  虚假陈述受罚

  时间回溯至2012年12月31日,宝安地产发布《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该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53号),宝安地产的前身深鸿基及相关高管因“代持股”等问题受罚。

  刘国华律师认为,根据《司法解释》、证监会处罚及相关公告等材料,投资者只要在1994年9月年至2010年11月5日(不含该日)期间买入该股,并且在2010年11月5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即符合起诉的条件。

  股民积极维权

  2013年2月26日,其代理股民张先生和胡先生(应股民要求,此处用化名)就宝安地产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提起诉讼,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和证据等材料。2013年3月4日,深圳市中院正式受理。

  同时,记者也了解到,在起诉获得受理、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宝安地产投资者的广泛关注,宝安地产或迎来诉讼潮。现已有数十位投资者与刘国华律师取得联系,表示要参加此次诉讼。刘国华律师表示:“深圳中院此次安排开庭非常快速,股民参加维权也十分积极。就本人已接收的材料而言,股民损失已超过两千万元。部分投资者起诉的材料已经准备好,近期将会向法院提交新的立案材料。目前正在继续接受各地投资者的委托。”
 

(责任编辑:孙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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