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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回家不得强制“刷脸”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人脸识别技术逐渐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人脸识别技术在诸多领域发挥着巨大作用的同时,存在被滥用的情况,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8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等问题明确规制,其中对进小区“刷脸”问题专门作出规定。

  ● 技术升级,接受还是排斥?

  “去年9月,小区升级智能门禁系统,要求业主统一去物业服务大厅录入人脸信息,以后进出小区都需要‘刷脸’通行。”家住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的张女士向记者介绍说,当时很多业主并不赞成,也曾经和物业服务企业多次交涉。物业服务企业答复称,这是应小区所在街道要求进行的,周边其他小区也都在采集业主的人脸信息。

  张女士所在的小区老龄人口较多,部分业主对于此项举措不太接受,经过多次协调,物业服务企业表示,如果确实不愿意录入人脸信息,也可以采取“刷身份证”的形式进出小区。“当时大家都不是特别理解,之前一直是刷门禁卡通行,为什么一定要改成‘刷脸’或者‘刷身份证’呢。”张女士说。

  虽然有些业主对于“刷脸”不太接受,但是也有很多业主认为“刷脸”通行非常方便。和张女士同住一个小区的时先生表示,以前回家时经常因为忘带门禁卡而遭遇尴尬,要在小区门口等着“蹭卡”才能进入,小区实行“刷脸”出入后,再也不用为此发愁了。“我们小区的人脸识别系统很不错,识别的精准度很高,每天我走到门口,门就自动打开了,非常方便。”时先生说。

  与时先生持同样态度的业主不在少数。肖女士也说:“‘刷脸’多方便啊,我有时候购物回来,手里拿着东西,以前还要拿门禁卡,现在只要走过去门就自动开了,特别人性化,比以前方便多了,而且,‘刷脸’自动开门让我特别有业主的感觉。”

  ● 个人信息,如何有效保护?

  不可否认,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生活中可以刷脸解决的事情越来越多。但是,在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人脸识别技术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存在不少安全风险。有部分人群对人脸识别技术存在抵触心理,也是出于对个人信息泄露的担忧。

  去年发布的《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显示,在2万多名受访者中,94.07%的受访者用过人脸识别技术,64.39%的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有被滥用的趋势,30.86%的受访者已经因为人脸信息泄露、滥用等遭受损失或者隐私被侵犯。因此,在充分肯定人脸识别技术有高效率与特殊效用的同时,也应看到其野蛮生长过程中的负面效应。

  据记者了解,近年来,北京市不少小区都进行了智能化改造,其中,人脸识别是改造的重要内容之一。据一位街道工作人员称,采集业主的人脸信息,一方面是为了“刷脸”通行,方便业主出入小区;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加强基层治理,确保小区安全。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有些物业服务企业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业主出入小区或者单元门的唯一验证方式,这种做法确实不太妥当。

  ● 回家方式,是否可以选择?

  其实,关于“刷脸”进出小区,最大的争议体现在是否“强制”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人脸识别技术存在的问题作出权威回应,切中了当下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中的“痛点”与“堵点”。

  对于有些物业服务企业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业主出入小区或者单元门的唯一验证方式,要求业主录入人脸并绑定相关个人信息,未经识别的业主不得进入小区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明确指出,此种行为严重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侵害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秩序,必须进行规制。

  律师介绍说,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我们要拥抱新科技,但同时也要尊重人格权益,物业服务企业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侵害居民人格权益。”

  面对“刷脸”进小区的民生课题,最高人民法院以问题为导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格依照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吸收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有关经验成果,出台司法解释,对人脸信息提供司法保护,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依法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只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愿同意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才有合法性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还从物业服务、格式条款效力、违约责任承担等角度对“刷脸”进小区的问题予以回应。同时,为更好地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防止其将人脸信息泄露或者侵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隐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如果存在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当事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面对强制“刷脸”进小区现象,业主有了说“不”的权利。今后,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供业主选择,业主有权选择刷卡、电话唿叫等其他不同方式进出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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