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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商品住宅用地出让规模将"受限" 闲置2年收回
- 时间:2013-09-20 15:43
- 来源:中国新闻网
简介: 安徽省人民政府最新出台一系列旨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规定,今后,该省将推行更为严格的土地出让制度,商品住宅用地宗地的出让规模将“受限”,并实行建设项目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土地闲置满2年的,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
安徽省人民政府最新出台一系列旨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规定,今后,该省将推行更为严格的土地出让制度,商品住宅用地宗地的出让规模将“受限”,并实行建设项目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土地闲置满2年的,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
最新出台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提出,工业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除国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外,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
安徽省明确,将限定商品住宅用地宗地规模。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建制镇)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宗地出让面积分别不得超过300亩、210亩和105亩。搭配方式供地超过上述宗地规模,或经营性用地单宗出让规模超过100亩的,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审查。
此外,安徽还将对建设项目实行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这就意味着,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保证金。按期开工的返还50%,按时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未按期开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扣完为止。
为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安徽将对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土地,按照土地出让或土地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的,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方式及时处置。
为使新规落到实处,安徽将在全省开展土地出让金和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并要求各地将贯彻落实情况和清理结果向省人民政府上报。(记者 马姝瑞)
(责任编辑:胡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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