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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宣贯新规 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法治化水平
- 时间:2026-07-24 08:42
- 来源:中国建设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新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召开《条例》宣贯培训会,围绕《条例》修订背景、重点条款、制度创新及实务操作等方面进行系统深入的专题解读。
破解管理难题 回应群众关切
据介绍,《条例》修订工作历时4年多,《条例》共9章92条,修订条款70多条。
物业管理是社会治理的“神经末梢”,直接关系住宅小区的和谐稳定。近年来,物业服务领域矛盾纠纷频发,物业管理部门监管责任不明确、街道社区监督指导责任落实不到位、业主委员会作用发挥不够、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不到位及收费不透明等问题突出。修订《条例》,既是贯彻上位法调整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的现实需要,更是破解物业管理难题、回应群众关切的迫切需求。
修订亮点突出 重塑治理格局
本次《条例》修订亮点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党建引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指导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条例》以法规形式,对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城市绿化等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具体职责逐一作出规定,做到职责有据可依、边界清晰可辨,为推动形成部门联动、协同高效的物业管理新格局奠定了法治基础。
《条例》规定,对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等情形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承担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业主代表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的1/2。
《条例》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设置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分户终端计量装置、入户端口及其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并承担费用。同时细化了物业服务企业10条禁止行为,包括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采取断水断电断气或限制使用门禁电梯等方式催缴物业费,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等。
《条例》将“物业管理人”的表述改为“物业服务人”,从称谓上划清边界、摆正定位,以法条正名、以制度纠偏。
强化宣贯落实 确保平稳施行
培训会对《条例》宣贯实施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州、市)、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以此次培训为契机,抓紧制定宣传培训方案,层层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开展专题学习培训,确保《条例》精神传达到基层、落实到一线;要做好实施准备,对照新修订的条例梳理现行制度规范,完善配套政策,为8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创造良好条件。
下一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持续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工作的指导督促,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见效,切实提升全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姜 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