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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江加强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

  近日,江西省九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修订并印发了中心城区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维护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和维修。

  办法明确了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标准。开发建设单位新建的物业(留作自用且独立成栋的除外)均应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2%交存保修金。首期保修金具体交存标准为多层(含低层和多层,即层数为六层及以下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为30元/平方米;高层(含中高层、高层和超高层,即层数为七层及以上且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为35元/平方米。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办理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或撤销预售资金监管手续前,一次性交存或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一次性转存规定数额的保修金到指定专户,否则,不予办理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或撤销预售资金监管。

  办法还明确了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使用和不可使用范围、使用流程和申报责任主体。在保修期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开发建设单位经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办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可按办法有关规定使用保修金。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主体或组织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为主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保修金使用申请。

  此外,九江市将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交存和履行保修责任情况纳入开发建设单位信用管理。保修金全部退还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法、依约继续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

  (江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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