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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指导意见发展共有产权住房

  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共有产权住房规划建设、分配管理、供后管理、政策支持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各地要摸清城镇住房发展现状、供需结构、共有产权住房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共有产权住房年度供应计划。要充分研判住房市场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建立以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安置房、限价房转化,商品房配建、集中供地新建等多元化的房源筹集方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须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共有产权住房筹集建设要求、配建比例、产权归属等。

  共有产权住房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为主。政府委托的代持机构转化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的,不受前述面积限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建筑面积标准和建筑户型,有效满足居住需求。

  坚持因地制宜,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范围以面向城镇户籍人口为主,逐步扩大到城镇常住人口。符合有关规定的城镇稳定就业且无房的各类人才,可优先安排。每个申购人只能申购一套共有产权住房。申购人个人产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产权为政府委托代持机构持有份额。具体比例由各地综合考虑申购人支付能力和住房市场价格水平后自行确定。

  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不同的建设筹集方式确定: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价格;通过政府组织集中建设及其他方式建设筹集的,销售价格应综合建设、财务、管理成本、税费和利润以及承购人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在产权转让或退出时,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根据初始购买价格加固定利率形式或届时评估价格确定。

  承购人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原则上承购人在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登记证满5年的,可按初始购买价格,通过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代持机构持有的产权,直至最终拥有完全产权,增购后住房性质转为商品住房。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对承购人缴纳共有产权住房契税给予补贴。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登记证超过5年再次增购的,增购价格按初始购买价格加固定利率形式或届时评估价格确定。

  江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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