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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年内将建成10万套保障房 做到应保尽保

简介:在进行老城区、老厂矿、老城中村的危旧住房改造过程中,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用地单位承诺按规划的总建筑面积30%以上比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经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报经设区市政府批准,可以将工业、仓储、办公等闲置用地变更为商品房开发或经营性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与用地单位签订变更原供地合同有关土地用途限制的协议,并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广西日报南宁讯9月10日,记者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获悉,为确保2013年度广西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完成,目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做到应保尽保。
    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日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对于急需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政府储备土地,采取即报快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保障性住房的划拨供地直接报当地政府审批,以加快供地速度。
    在进行老城区、老厂矿、老城中村的危旧住房改造过程中,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用地单位承诺按规划的总建筑面积30%以上比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经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报经设区市政府批准,可以将工业、仓储、办公等闲置用地变更为商品房开发或经营性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与用地单位签订变更原供地合同有关土地用途限制的协议,并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同时,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市、县(市、区)政府与上级政府签订住房保障工作责任目标后,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用地没有全部落实到地块前,不得出让其他商品住房用地(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商品住房除外)。市、县(市、区)政府要对列入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建设用地实行统征统迁。廉租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供地方式有偿使用。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市、县(市、区)政府限定房价的基础上,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
    据悉,2013年广西保障性住房要开工建设13.89万套,基本建成10万套,分配入住9万套。



 

(责任编辑: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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