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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 切实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概要:通知指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市、县尽快将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抓紧开展立项选址、征收补偿、勘察设计、施工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加快完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库,及时录入2013年度新开工、基本建成项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下发通知,就切实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加快落实年度建设任务,积极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2013年,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是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通知指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市、县尽快将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抓紧开展立项选址、征收补偿、勘察设计、施工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加快完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库,及时录入2013年度新开工、基本建成项目。
 

  按照国务院提出的本届政府任期内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1000万套以上的目标,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职责,协力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着力抓好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零星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到“十二五”期末,力争基本完成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
 

  不断提高规划设计和工程质量水平,努力增加保障房有效供应
 

  按照通知要求,各地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及住房供需矛盾突出、外来务工人员聚集的区块。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标准规范和工艺流程,确保工程质量。自2014年起,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提高保障性住房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
 

  通知强调,要把加快建设进度、完善配套设施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增加有效供应,让困难群众及早入住。加大配套设施投入力度,做到配套设施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确保竣工项目及早投入使用。加快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方便群众入住后工作、生活的需要。未按规划完成基础设施配套,达不到入住条件的项目,不得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前不得投入使用。
 

  完善保障房分配与管理机制,切实做好住房保障统计及信息公开工作
 

  通知明确,要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政策,使困难群众能够获得住房保障、最困难群众优先获得住房保障。适当上调收入线标准,有序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2013年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明确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的条件、程序和轮候规则。全面实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抓紧建立住房保障对象信用管理制度,完善失信惩戒办法。
 

  对于住房保障统计及信息公开工作,通知提出,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明确的统计范围、指标口径和填报要求,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健全进度和分配环节各项数据的报送机制,确保真实、完整、及时。要健全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制度,做好年度建设计划、开竣工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分配退出等各环节信息的公开工作,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严肃住房保障工作纪律
 

  通知强调,要健全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机制。探索政府监管、市场运作、高效持续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创新住房保障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引导市、县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困难家庭的基本需求。探索建立存量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制度。
 

  通知同时要求,严格落实住房保障目标责任制、考核问责制、违规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资金管理、质量安全等工程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住房不困难的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严肃查处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用途、套型面积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督促检查、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问题的,要督促市县制订措施限时整改。同时,要举一反三,认真排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切实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


 

(责任编辑:亚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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