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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立法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湖南省发布《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资源节约、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办法》提出,要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将项目资本金到开户银行专户储存。实施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按照投资比例分期专户储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该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的凭证。

  《办法》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和赔偿责任。

  商品房的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保修期限自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买受人使用之日起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办法》还提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肖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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