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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今冬起可自行申请暂停或恢复供热

  可能造成隐患或影响他人的不得办理

  冬季家中如暂时无人居住,经评估符合暂停供热条件,只要在当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就可为家里的暖气办理临时“停暖”。今年暂停供暖的用户可在10月底前提出申请。

  《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近日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布并正式实施。因暂停供热可能造成安全隐患或影响他人正常用热的,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指导意见提出,暂停和恢复供热的实施范围为供热采暖合同约定的单套房屋全部区域,单套房屋内不应局部暂停或恢复供热。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的新建房屋建筑,原则上不应办理暂停供热。

  办理暂停和恢复供热,有一定的时限要求。其中,有暂停或恢复供热需求的用户,原则上应在当年9月30日前提出,与供热单位签订暂停供热协议或恢复供热确认单,并缴纳供热设施基本费。暂停供热期原则上应为整个采暖期,且至少为一个采暖期。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用户都适合暂停供热。指导意见提出,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暂停供热时,供热单位宜将共用供热设施与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完全断开。不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有暂停供热需求且经供热单位评估符合暂停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办理停热手续,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进行停热。不符合暂停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应书面告知用户原因。

  (景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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