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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经适房购五年可买卖 须缴纳政府收益价款
- 时间:2013-07-31 10:05
- 来源:大众日报
简介:随着济南首批经济适用住房已售出5年、达到可以上市转让的年限,《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若干规定》提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满五年(以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为准),在缴纳政府收益价款后,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后既可继续自住也可上市交易。
随着济南首批经济适用住房已售出5年、达到可以上市转让的年限,《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若干规定》提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满五年(以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为准),在缴纳政府收益价款后,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后既可继续自住也可上市交易。
这份由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财政局、监察局和物价局联合出台的文件规定,政府收益价款的计算公式为:(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单价—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价)×70%×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这意味着,经适房收益部分由购房户和政府按三七开分成。
济南市规定,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单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住房保障等部门按照届时同地段、同标准普通商品住房交易平均价格定期制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而同地段、同标准普通商品住房交易平均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测定。
据了解,2007年12月出售的世纪中化城经适房项目均价为2242元,而现在,附近商品住宅项目均价已接近7000元。
济南市规定,购房家庭取得完全产权后,既可继续自用也可上市交易,房屋性质不再为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性质不再标注划拨。如上市交易,相关手续和交易税费按照普通二手房交易政策执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转移后,原交纳的住房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办理过户手续。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因死亡或离婚而发生继承或析产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核准,予以办理转移登记,免交政府收益价款,房屋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仍为经济适用住房签订购买合同之日起计算。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购买、继承、受赠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缴纳政府收益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其他住房的网签及权属登记手续。
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确需转让的,济南市规定,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进行回购。具体回购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住房保障等主管部门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制定。回购资金从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作为保障房使用。
该规定将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对于纳入经适房管理的企业集资建房,将另外制定交易管理办法。
随着济南首批经济适用住房已售出5年、达到可以上市转让的年限,《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若干规定》提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满五年(以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为准),在缴纳政府收益价款后,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后既可继续自住也可上市交易。
这份由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财政局、监察局和物价局联合出台的文件规定,政府收益价款的计算公式为:(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单价—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价)×70%×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这意味着,经适房收益部分由购房户和政府按三七开分成。
济南市规定,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单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住房保障等部门按照届时同地段、同标准普通商品住房交易平均价格定期制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而同地段、同标准普通商品住房交易平均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测定。
据了解,2007年12月出售的世纪中化城经适房项目均价为2242元,而现在,附近商品住宅项目均价已接近7000元。
济南市规定,购房家庭取得完全产权后,既可继续自用也可上市交易,房屋性质不再为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性质不再标注划拨。如上市交易,相关手续和交易税费按照普通二手房交易政策执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转移后,原交纳的住房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办理过户手续。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因死亡或离婚而发生继承或析产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核准,予以办理转移登记,免交政府收益价款,房屋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仍为经济适用住房签订购买合同之日起计算。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购买、继承、受赠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缴纳政府收益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其他住房的网签及权属登记手续。
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确需转让的,济南市规定,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进行回购。具体回购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住房保障等主管部门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制定。回购资金从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作为保障房使用。
该规定将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对于纳入经适房管理的企业集资建房,将另外制定交易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小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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