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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鼓励老旧住房自主更新
- 时间:2026-04-21 09:42
- 来源:中国建设报
□ 于明建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鼓励城镇老旧住房实施自主更新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拟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老旧住房由业主作为责任主体和出资主体,进行原拆原建、拆除翻建的自主更新。
根据意见,老旧住房自主更新是指以消除住房安全隐患、完善居住功能为目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业主)作为责任主体和出资主体,依法申请进行原拆原建、拆除翻建的自主更新方式。
意见提出四个原则:自愿自主原则,严格遵循“业主自愿、资金自筹、改造自主、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尊重居民改造意愿;依法推进原则,土地、房屋等产权清晰且无法律纠纷,对房改房、国有公房、经济适用房等非完全产权房屋,须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完全产权;合规守底原则,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规划管控要求;民生优先原则,坚持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居住品质等民生事项优先的原则,改造后住房套数不得增加。
意见提出,在昆明市辖区范围内(含磨憨—磨丁托管区)国有土地上的城镇老旧住房,且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之一可实施自主更新。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危险等级为C级和D级,或根据《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无独立厨房、卫生间等的非成套住宅,且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存在地质灾害等其他安全隐患,缺乏维修加固价值的。
改造资金遵循“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可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业主自筹,老旧住房自主更新资金主要由房屋所有权人筹集,可按照房屋更新后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房屋所有权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筹措资金,已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住房,所有权人可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老旧住房自主更新,更新后住房维修基金按照新交付商品房有关规定重新缴纳;财政资金补贴,社区用房、养老用房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建设;社会资本参与,更新范围内可合理设置配套商业等设施,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和运营。对部分房屋产权人难以筹集资金的,可引入第三方出资购买、产权置换等方式实施更新,产权归出资人所有;金融机构贷款,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可提供中长期、低利率贷款服务,支持实施单位以项目经营收益权以及银行的相关政策采用保证、质押、抵押等方式进行融资。鼓励银行机构通过改建期间阶段性担保、更新后房屋抵押的方式为居民发放个人按揭贷款。
为鼓励实施自主更新,意见还提出了多项支持措施。
增加建筑面积。为完善居住功能,可合理增加套内住宅建筑面积和加装电梯等共有设施,其增加的地上建筑面积总和不超原地上建筑面积的20%,无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其中按套数不变,增加的套内建筑面积总和不超原面积的10%。
增加公共配套设施。小区业主自主筹集资金的,可开发地下空间作为停车、消防、供配电等配套设施,不补交土地价款,相关配套设施由全体业主共有。对地下停车位等可分割产权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经业主表决同意建设但不愿意出资的,可由实施主体或引入社会资本投入建设,相关产权归出资人所有。
优化技术标准。以栋为单位或相邻多栋住宅联合更新的,在满足日照、消防,保障公共安全和利益的前提下,对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建筑面宽、建筑密度、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情形,可按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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