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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畅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渠道

  为巩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成果,近期山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通知,要求畅通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渠道,积极发挥支持作用。

  通知要求,加大城镇老旧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度。对于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城镇老旧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要按照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管理公约,组织编制交存清册,由业主自缴或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代收后,及时将已归集的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专户银行,并将银行出具的交款凭证、加盖银行印章的交存清册在小区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对于已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余额不足首期交存维修资金30%的城镇老旧小区,要按照山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续交。

  建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用款机制。通知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中,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协同街办(乡镇)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分摊原则,经分摊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向业主公示后即可使用,具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分摊列支范围内业主已交存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其差额部分由相关业主自筹补足。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市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配套措施,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持续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中发挥的支持作用。

  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各市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规定,做好属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切实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晋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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