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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障房分配为老服务 鼓励带父母同住
- 时间:2013-10-28 14:14
- 来源:未知
简介:《意见》提出,在建设、分配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或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统筹考虑家庭成员照顾老年人需求,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
消息,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将更多考虑老年人需求,鼓励家庭成员与老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
记者今天从市民政部门获悉,本市在全国率先出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鼓励家庭成员与老人同住
记者从《意见》的内容中看到,本市将扶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意见》提出,在建设、分配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或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统筹考虑家庭成员照顾老年人需求,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
对高龄、失能的贫困老年人,在其家庭生活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时,给予适当补助。
定优惠政策为老服务
根据《意见》,将制定运营补贴、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专业养老服务企业、家政企业、物业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紧急救助等服务;鼓励个人利用家庭资源就近就便开展为老服务。
同时,强化社区服务中心在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中的引领作用,建设“96156小帮手”居家养老(助残)管理服务平台,使之成为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养老服务商进入家庭和社区的集成中心和运行枢纽。
民房可办社区托老所
本市还将制定社区托老所管理办法,确立社区托老所的设置标准、职责功能等制度规范,社区托老所按照民办非企业或工商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社会资本可以利用居民住宅举办社区托老所。
全托型社区托老所享受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日托型社区托老所、家庭护理床位按相关规定享受运营补贴。
此外,《意见》明确,本市将对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老年人实行政府供养,保障其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对低收入、失能、失独、高龄和特殊困难老年人,由政府给予相应的福利保障。探索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将来养老时接受长期医疗护理服务的自付压力。
同时,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要实用适用,发挥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基本的供养、护理服务。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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